商会章程
淄博市张店区女企业家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淄博市张店区女企业家商会。
第二条 淄博市张店区女企业家商会由淄博市张店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女性工商业者和其他各界知名女性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淄博市张店区女企业家商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优质服务,团结、教育、引导全体会员,为促进淄博市张店区的社会进步和经济繁荣发挥作用。
第四条 淄博市张店区女企业家商会接受张店区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张店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赢环商务大厦400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淄博市张店区女企业家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指导会员学习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爱国守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加强会员的精神文明建设。
(二)维护会员在张店地区生产经营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三)积极做好淄博市张店区和其他地区的多边经贸合作,促进两地在经济、技术和贸易等方面的合作与发展。
(四)组织举办形式多样的联谊会、洽谈会和展销会等活动,促进张店地区市场经济繁荣发展。
(五)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为会员经营发展排忧解难。
(六)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帮助会员学习政策法规及现代经营管理知识,提高市场运筹能力。
(七)开展丰富多彩业余文化体育活动,交流经验,调解纠纷,为张店区的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八)协助会员解决经营、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协调各方面关系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在张店区范围内的女性工商业者和各界女性人士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会员。其他各界女性人士,承认本会章程,经理事会批准,也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团体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与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多次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规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一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一、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决议的通过及其各负责人职权:
(一)常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1、会长是本会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并主持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②督促检查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③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2、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
②主持商会具体分管的工作;
3、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②协调和办理会长、副会长委托的其他事务;
③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捐资;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用。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15日内报张店民政局审批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经2007年8月31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核准之日起生效。